各县区爱卫会、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
现将《安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16年3月23日
安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消除蚊类、蝇类、鼠类、蜚蠊(蟑螂)类等疾病媒介生物的危害,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和《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爱卫会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四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一)坚持以环境治理和控制病媒生物孳生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
(二)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
(三)坚持专业队伍与群众防制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集中预防控制与日常预防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市场运作、社会监督和谁管理、谁负责、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
第二章 措施与要求
第五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采取改造环境、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地和直接杀灭病媒生物等综合防制措施,对易孳生或易招致病媒生物的重点行业和场所,要有专兼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和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下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消杀,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定期自行检查,建立工作档案:
(一)医院、饭店、宾馆、火车站、汽车站、重点景区、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等需要重点保护的场所;
(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贸市场、粮库、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建筑工地、饲养场、屠宰场、牧场等易招致或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
第六条 各单位和各居民住户应当积极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服从市、县区爱卫办和卫生部门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严格管理病媒生物防制药品、器械和监测工具,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方法对病媒生物实施有效消杀,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
第七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物。
第八条 各单位和各居民住户应有防鼠、灭鼠可行措施。对食品、餐饮、粮库等特殊行业应有防鼠制度及措施,采取硬化地面、堵鼠洞、制作防鼠台、防鼠板、防鼠门、下水口防鼠网、器械捕捉、药物毒杀等办法消灭鼠害。
第九条 各单位和各居民住户应确保所属范围内无蝇类孳生地。水产品和肉类市场应有上下水设施并强化卫生管理,各类肉食摊位应当设置防蝇设施。要加强市场垃圾、粪便和病死禽畜肉食的处理,严禁随地倾倒、堆放。对易招致蝇类的行业和地方,应落实防蝇、灭蝇措施,严格控制蝇类孳生、繁殖,应采用诱捕、拍打和毒杀等方法消灭成蝇。
第十条 各单位和各居民住户应严格控制所属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场地,彻底治理蚊虫孳生地,并运用生物、物理、化学等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积水中不得孳生蚊幼虫和蛹。
第十一条 各单位和各居民住户应采用多种方法杀灭蟑螂或防止其传入,各宾馆、饭店要加强蟑螂的入侵防制和管理。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宣传教育、效果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密度监测、消杀药物效果与抗药性监测,定期向同级爱卫办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密度的监测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不得挪动、损坏监测器具。
第十四条 市、县(区)爱卫办、卫生、食品药监、质监、住建、环保、工商、农业、公安、旅游、教育、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为病媒生物防制执法主体,根据各自职能范围,负责本区域内病媒生物防制活动中违法、违规事件的查处。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防制费用由各自负担。
第十六条 各县区、镇(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切实做好本辖区范围内除病媒生物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工作。各单位应服从辖区统一领导,确保本单位范围内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建筑工地和租赁住宅处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施工队和房屋出租者负责;停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各县区、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可建立专业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承担辖区内病媒生物消杀任务。有偿服务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予公示。鼓励各单位和居民户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委托给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进行专业操作。
第十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品、药械。严禁生产、配制、销售和使用国家禁用或伪劣的灭鼠与卫生杀虫药物。
第二十条 鼓励各单位和居民户选择省、市爱卫办公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将每年提供服务的对象、工作方案和消杀情况报当地爱卫办备案。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各级爱卫办应当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检查评比工作,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单位所负责的环境卫生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由市、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生产不合格的卫生杀灭病媒生物药品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爱卫会或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