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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泉县出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周传友 时间:2007-01-12 09:51 来源:石泉县人民政府网站 字号: 打印

    日前,《石泉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出台,这项旨在鼓励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上安排就业困难对象的举措,对缓解就业压力,为就业困难群体寻找到更多的工作岗位。
    该《办法》明确,面向社区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和中、省驻石单位的收发、门卫、保洁、打字等物业管理和驾驶员、炊事员、护工等需要招用编外人员的后勤范围岗位;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车辆保管等岗位;政府投资兴建的经营性市场提供的岗位;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共服务项目的岗位;政府资助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管理服务的岗位。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其他需要社会援助的就业困难人员,在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后尚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且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夫妻双方下岗或失业一年以上仍无法就业的一方;接受过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半年后仍无法就业的人员。
    对用人单位从就业困难对象中招聘使用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每人可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20万元的资金,并由劳动部门争取上级专项补贴资金20万元,建立“公益性岗位补贴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和生活保险补贴,根据基金年终决算情况,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足。对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使用就业困难人员满一年的,从“公益性岗位补贴基金”中给予工资补贴和生活保险补贴。工资补贴标准为: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公益性岗位类型,每人每年分别补助1500元和2000元。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为:按用人单位为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之和的50%的标准进行补贴,个人应缴费部分由就业人员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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