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陕南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通知简报 |
索引号 | 719776475/2016-0081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年04月22日 |
文号 | 安政办发〔2016〕41 号 | 公开日期: | 2016-05-06 10:49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陕南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陕政发〔2012〕4 号)精神,切实加强陕南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税收征管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陕南移民搬迁安置项目是“建设农民幸福家园、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使贫困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的惠民工程。我市移民搬迁安置工程实施以来,取得了重大进展,全市共建设移民搬迁项目853 个,累计完成直接投资 200 亿元,集中安置移民 9.7 万户,36.9万人。但从当前税收征管情况来看,各县区税收政策执行有差异,且存在大量建筑安装税收和销售不动产税收未能按期征缴入库等问题,不仅导致地方税收严重流失,造成税负不公,还给项目后期建设和项目审计带来了很大风险。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的税收征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严格政策,依法治税
(一) 认真执行税法有关规定
1.各承建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移民搬迁工程的施工项目工程价款总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2.对销售搬迁安置房屋取得的收入,应由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按销售不动产全额(含取得的政府补助)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3.移民搬迁安置项目会计核算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预收和收取移民搬迁安置项目款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在支付移民搬迁项目建设款项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陕西省建筑业统一发票》。
(二) 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严格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陕政发〔2012〕4 号)执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减免;对于列支拨付的,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列支拨付。
三、强化协作,形成合力
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地税主管、源泉控管、先税后证”的原则,对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税收征管实施协控联管,具体分工如下:
(一) 地税部门。认真做好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咨询等工作,积极主动加强与各职能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的沟通联系,主动做好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的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
(二) 移民搬迁安置项目主管单位。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做好项目登记和财务核算工作,严禁白条入账,自觉接受税收管理,配合财政、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办公室做好安置房销售“先税后补”的税收控管工作。
(三) 财政部门。 在拨付移民搬迁补助资金时,严格审核该项目的各项税费是否缴纳到位;于月度终了 10 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陕南移民搬迁补助资金拨付信息;做好移民搬迁税收财政返还。
(四)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不动产权属出让、转让、变更登记时,应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工作规定和流程,审核申请人是否持有地税部门出具的相关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对不能提供上述凭证的,应当告知办证人办理有关征免税事宜,凭相关完税证明、免税证明办理产权证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政策宣传,切实消除思想误区,把移民搬迁安置项目作为农民受益、财政增收的一项重要工作持续推进,既不能以税收问题为借口放缓这项惠民安居民生工程的推行进度,也不能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实施项目为由而忽视税收征管工作,努力将依法纳税和加快建设两方面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4 月 22 日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6〕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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