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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6-011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6月17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6〕75号 公开日期: 2016-06-20 10:09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主要以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为对象,在查清事实和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对争议和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其通过协商和互谅互让,化解争议和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是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扎实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途径,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加快建成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是政府转变行政管理方式的具体表现。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为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二、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原则和程序
      (一)行政调解的范围
      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2.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平等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4.注重实效原则。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探索研究化解争议与纠纷的新机制,努力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行政调解的程序
      根据案情复杂和调解难易程度,行政调解工作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制作行政调解书,并交付当事人。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通常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
      2.受理。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受理;属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有权管辖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3.调解。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消除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异议的,行政机关可采取听证、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取证。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内容包括当事人申请调解事项、查证的事实、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等。
       三、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各级政府要不断完善由政府总负责,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由本级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法制、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农业、卫生、安监、教育、人口计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建、规划、食品药品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定期研究解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并定期汇总、分析上报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行政调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承担。
      (二)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将行政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工作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解决办公场所和设施,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行政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各部门应当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中去。要围绕行政调解员应当具有的基本知识、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结合行政执法人员上岗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加大对行政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员对各类行政争议纠纷的化解能力、对重大行政争议纠纷的管控能力、对突发行政争议纠纷的应急能力。
      (三)强化行政调解工作配合。政府各部门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争议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涉及主要管理工作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疑难争议纠纷,最初受理的部门应主动报告同级政府,由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在行政调解中需要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可以邀请其参加,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调解时,需要行政机关配合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四)完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细化行政调解流程,规范行政调解案件登记、立案受理、调解程序、文书格式、案卷归档等工作,公开行政调解范围、行政调解员姓名、行政调解守则等事项,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岗位责任、争议纠纷排查、重大争议纠纷讨论、档案管理、登记统计等工作制度。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矛盾化解具体目标,对发生在本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全面评估调解效果,对不积极主动配合行政调解工作不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问责。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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