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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岚皋出台《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员管理办法》

    作者:张毕顺 时间:2016-07-07 09:18 来源:岚皋县 字号: 打印

      为确保驻村工作队员选派精准、工作发力精准、脱贫成效精准,日前,岚皋县委组织部、农工部、人社局和扶贫局联合发文,出台了《岚皋县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员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和各镇党委政府共同负责选派驻村工作队员。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县级部门、事业单位驻村工作队员选派;各镇党委政府负责镇村驻村工作队员选派。驻村工作队员主要工作职责是宣传教育、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和精准脱贫。驻村工作队员年度累计驻村时间不少于220天,走访调研不少于100户次。驻村帮扶工作要有总体规划、有年度工作计划、有调研报告、有工作总结、有驻村日志。驻村队员日常管理由镇党委政府负责。镇党委、镇政府建立完善驻村队员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实绩考核制度、工作日志制度。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综合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考核内容着重从政治思想、基本表现、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结果参考日常考核、半年考核、年度考核情况确定,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给予诫勉谈话和撤换,由派出单位重新选派。
      建立驻村队员“召回”制度。对在镇季度、县半年考核不称职,或者群众不认可的驻村队员,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责成派出部门召回,并由派驻部门重新选派适任干部驻村。对召回的驻村队员按能力不适任、主观不作为分别处理。能力不适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派出部门主要领导诫勉谈话,责成其带领新派驻的队员驻村半个月;对主观不作为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岚皋县为政不为问责办法》追究责任,对派出部门主要领导诫勉谈话,责成其选派新驻村队员驻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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