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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岚皋出台“脱贫攻坚”问责办法 12种情形将被追责

    作者:刘松 时间:2016-08-22 09:34 来源:岚皋县 字号: 打印

      近日,岚皋县印发《脱贫攻坚工作问责办法(试行)》,明确按照“党政同责,分级负责,责任追究和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对负有脱贫攻坚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基层组织的相关人员出现的12种情形进行追责,全力推进全县脱贫攻坚工作,确保全县2019年完成脱贫摘帽任务。
      《办法》对以下12种情形作出追责规定:贯彻落实中省市县脱贫决策部署要求不力,工作中消极应付,导致工作推进缓慢、滞后的;在精准识别或普查核实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违反规定程序和条件确定贫困对象,或在工作中脱离基层实际作决策、定项目,出现严重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的;在扶贫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审批等环节中不正不公的;贪污、挪用、挤占、截留各类扶贫物资或项目资金的;违规收受礼金礼品、费用、索要财物的;在脱贫攻坚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使用方面,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违反招投标程序和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虚报、伪造、拆分项目的;因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佳,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借脱贫攻坚之名搞形式主义、政绩工程,相互吃请、挥霍浪费脱贫攻坚工作经费的;规定时限未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驻村工作队员、第一书记驻村工作年不满220天的,或督查检查发现擅自脱岗3次以上的;在工作督查检查、明察暗访中发现问题,被上级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应当实施问责的情形。
      同时,《办法》明确了问责方式和结果运用。对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道歉;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违反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根据工作进展通报和相关领导的批示要求,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程序启动问责。对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出现的顶风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脱贫攻坚工作纪律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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