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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公开目录: 通知简报
    索引号 719776475/2016-021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7月22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6〕103号 公开日期: 2016-07-25 14:39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5〕108 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 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 号)、《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 号)部署,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鼓励互联网与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的融合创新,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能力和普惠水平,促进金融业创新与改革,服务保障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 基本原则。坚持政策引领,服务中省战略和全市大局;坚持市场引导,强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融合创新,加强市县联动和错位支持;坚持底线思维,妥善处理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关系,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合理有序竞争、规范健康发展。
      (三) 发展目标。积极落实和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力争通过 3~5 年的努力,打造一批走在全省前列的互联网金融类企业。
      二、重点任务
      (四) 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设立和发展。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申请相关业务许可或经营资质。各金融监管部门及电信主管部门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积极引导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互联网金融企业。鼓励各县区政府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各县区政府、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安康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市工信局等负责)
      (五) 支持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模式开发创新业务。 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推动金融集成电路(IC 卡)全面应用,提升电子现金的使用率和便捷性。发挥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MTPS)作用,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开展移动金融创新应用,促进移动金融在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等领域规模应用。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发针对性保险产品,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安康银监分局、安康保险业协会等负责)
      (六) 推进互联网金融云服务平台建设。 探索互联网企业构建互联网金融云服务平台。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企业稳妥实施系统架构转型,鼓励探索利用云服务平台开展金融核心业务,提供基于金融云服务平台的信用、认证、接口等公共服务。鼓励各金融机构利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在更广泛的地区提供便利的存贷款、支付结算、信用中介平台等金融服务,拓宽普惠金融服务范围。(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市委网信办、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安康银监分局、安康保险业协会等负责)
      (七) 打造一批互联网金融重点示范项目。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市级众筹融资平台,根据有关股权众筹监管规定,积极争取股权众筹融资试点。鼓励支付机构延伸互联网金融服务终端,提高产业覆盖深度和广度。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集团化发展。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引导和支持市内互联网金融企业创新业务模式、增强发展实力,培育行业地位居前、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互联网金融骨干企业。(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安康银监分局等负责)
      (八) 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基金。 专项用于互联网金融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房租补助、人才引进、专项奖励等。(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委网信办、市人社局、市教育局等负责)
      (九) 拓宽互联网金融企业融资渠道, 改善融资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安康银监分局负责)
      (十) 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 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负责)
      (十一) 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 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 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信用中介机构获得省市信用办的认证,鼓励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机构对辖内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并对评级结果进行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研究中心、市工信局、市委网信办、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安康银监分局等负责)
      (十二) 完善互联网金融人才培养体系。 依托省市两级继续教育基地,充分利用高等教育资源,制定科学、合理的课程内容,根据需求开展互联网金融培训;借助高级研修班、实习进修和学术交流等形式,对互联网金融人才进行知识更新工程培训;协助、配合互联网金融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三、强化风险防控
      (十三) 加强分类指导, 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细化监管政策,根据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业务边界和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职责,明确风险底线。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和网站备案手续。(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安康银监分局、市工信局等负责)
      (十四) 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 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互联网金融特点,探索建立行业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坚决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各业务条线的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努力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有效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账户冻结的规章制度,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市公安局、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安康银监分局等负责)
      (十五) 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 按行业监管原则,指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强信息披露,促使互联网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构建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安康银监分局负责)
      (十六) 落实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加强数据监测统计。监督互联网金融企业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企业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在人民银行总行建立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系统后,各金融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进行互联网金融数据的区域统计和监测工作,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合作共享。(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安康银监分局负责)
      四、健全工作机制
      (十七) 建立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工作机制。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牵头,市级各相关部门、中省驻安各监管单位共同参与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沟通协调机制。结合各单位有关管理职责,跟踪分析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与省级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争取政策突破和创新在我市先行先试。加强部门联动,研究确定全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等负责)
      (十八) 成立安康互联网金融协会。 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安康互联网金融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开展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研究,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安康银监分局等负责)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7 月 22 日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6〕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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