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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验旧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6-99517 发布日期 2016-09-27 08:57
    来源
    内容概述 发票验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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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3)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的,应提供存储介质。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核对领用信息,查验发票开具情况。
      (3)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利用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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