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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6-024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9月30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6〕146号 公开日期: 2016-10-13 17:13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


    安康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50号),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管。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重点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分析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落实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提出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
      (二)负责全市重大项目的策划、建设要素整合等前期工作;参与全市矿产、水利、生物等重要物质资源调查,提出资源整合及配置建议;承担无业主项目的项目前期工作;安排全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承担全市重点项目库建设和项目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三)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负责重点项目评审和项目评审专家库建设管理工作;组织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四)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指导全市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筛选、上报陕南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争取项目资金并组织项目实施。
      (六)组织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国家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稽察。
      (七)承办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和市南水北调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项目前期科
      编制全市重点前期项目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全市矿产、水利、生物等物质资源调查,提出资源配置及整合建议;负责牵头策划、征集、筛选重点前期项目;承担全市重点前期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级重大项目考察论证工作;安排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负责全市重点前期项目跟踪管理、督办落实和考评工作;指导全市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重大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工作;参与配合市级重点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二)项目管理科
      编制提出全市重点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分析重点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信息汇总、发布、宣传报道和跟踪督办、考评工作;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负责项目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全市重大项目评审工作和项目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循环经济核心聚集区规划编制与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县区循环经济园区或集聚小区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筛选、上报陕南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争取项目资金并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三)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
      组织开展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国家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县区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规定的情况;对违法违规问题,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四)南水北调综合科
      贯彻执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和陕西省南水北调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编制和实施水源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管理南水北调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及重大专题、专项投资计划;承担水源区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和调整工作;承担向上争取南水北调生态补偿资金,承办与中、省及相关省市、组织间的对口协作及合作交流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南水北调水源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办市南水北调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接洽、会务筹备等日常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事业编制19名。其中:主任1名(兼市南水北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1名,市南水北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4正4副),科级稽察特派员2名。

      四、附则

      (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6〕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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